深圳方瑞铁路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桑莱特润吉防雷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4-15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3民终12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方瑞铁路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东门南路华都园大厦20层L、J、K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常务)董事。
委托代理人:***,广东金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金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桑莱特智能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前名称为四川桑莱特润吉防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三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方瑞铁路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桑莱特智能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5)****二初字第5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方瑞铁路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深圳方瑞铁路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深圳方瑞铁路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7848元(已由上诉人深圳方瑞铁路设备科技有限公司预交),减半收取8924元,由上诉人深圳方瑞铁路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余款8924元由本院退还深圳方瑞铁路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程炜
审判员王勇
代理审判员杨芳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兼)
附录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决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