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桑莱特智能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方瑞铁路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桑莱特润吉防雷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2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方瑞铁路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桑莱特润吉防雷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深圳方瑞铁路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5)****二初字第52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方瑞铁路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深圳市罗湖区,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双方约定的仲裁条款“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或按法律规定提起诉讼”属于约定既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该仲裁条款应认定无效。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祥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陆山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