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武侯民初字第1453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4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后叶乡民生村9组28号。
原告陶建军,男,汉族,1979年8月1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克拉玛依东路34号6号楼1单元601号。
上列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潘颖,女,汉族,1984年1月28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老满城街南十一巷88号1单元302号。
被告四川桑莱特润吉防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三路2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的原告***、原告陶建军与被告四川桑莱特润吉防雷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原告陶建军于2015年3月18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原告陶建军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合法,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原告陶建军撤回对被告四川桑莱特润吉防雷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5元,减半收取607.5元,由原告***、原告陶建军承担。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