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觉巴电站项目部与临沧市水利施工大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藏03民辖终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觉巴电站项目部,住所地:云南省XXXX。
项目部负责人:盛杰,项目部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临沧市水利施工大队,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县凤翔镇XXX。
法定代表人:***,该大队总经理。
上诉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觉巴电站项目部和被上诉人临沧市水利施工大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上诉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觉巴电站项目部不服西藏自治区昌都市芒康县人民法院(2017)藏0328民初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觉巴电站项目部上诉称:一是被上诉人要求按照客观实际进行结算并给付少结算工程款,本案案由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是普通的合同纠纷,不符合专属管辖的情形;二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协议》是承揽合同;三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已经约定在履行协议中发生争议如不能协商解决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芒康县人民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审理。
临沧市水利施工大队辩称,芒康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案件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中双方虽然约定了管辖法院,但该约定违反了上述专属管辖的规定,属无效条款。因此,芒康县人民法院对案件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觉巴电站项目部以其与临沧市水利施工大队之间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协议》系普通的承揽合同关系,且双方约定了管辖法院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其上诉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彬
审判员唐红林
审判员方青钦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