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新32执保25号
新疆恒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天坤昊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新疆新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杨海宾、赵维春、王东寒、张军、王永西、田振江、王玉光、张来华、张玉会、沙夕明、苑广西、罗金福、田海良、张昌春:
新疆亿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杨海宾、新疆恒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天坤昊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新疆新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赵维春、王东寒、冯海滨、唐黎、张军、王永西、田振江、王玉光、张来华、张玉会、沙夕明、苑广西、罗金福、田海良、张昌春,劳动争议诉讼保全一案,赵维春等13人申请保全新疆恒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天坤昊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新疆新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杨海宾等单位财产。本院立案后对新疆恒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天坤昊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新疆新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杨海宾存款予以冻结。新疆亿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生效判决给付义务,债务已经全部清偿,本院作出解除新疆恒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天坤昊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新疆新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杨海宾银行存款冻结措施的(2021)新32民终37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本院现已解除对新疆恒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天坤昊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新疆新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杨海宾名下银行存款冻结措施。本案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