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海盐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浙江齐家水泥有限公司、海盐齐家混凝土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424执416号
申请执行人海盐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秦山路76号,组织机构代码:14678053-x。
被执行人浙江齐家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沈荡镇新丰村半路桥东堍,组织机构代码:70442485-6。
被执行人海盐齐家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沈荡镇中钱村(文昌桥北堍),组织机构代码:55404055-7。
本院在执行海盐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浙江齐家水泥有限公司、海盐齐家混凝土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齐家水泥有限公司、海盐齐家混凝土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56953元,执行到位金额为51767.86元,未执结标的为105185.14元。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因此,权利人海盐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浙0424执416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