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奇艳丽涂料有限公司

***、***艳丽涂料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21民初5977号
原告:***,男,197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
被告:***艳丽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工业园区屯青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5136552031N。
法定代表人:孟靖凯,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永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下关区建宁路178号8幢一单元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783817657A。
法定代表人:王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褚福锦,男,198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其中,男,195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原告***与被告***艳丽涂料有限公司、江苏永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褚福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黄爱莲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吴 盼
书 记 员 吴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