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奇艳丽涂料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艳丽涂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21民初354号
原告:***,男,197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会,安徽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占伟,安徽安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现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其中,男,1954年8月25日,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现住徐州市泉山区。
被告:***艳丽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徐州工业园区屯青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5136552031N;
法定代表人:孟靖凯,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艳丽涂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撤回起诉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本案属于立案后当事人自行和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38条规定:“发回诉讼费用杠杆作用。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上述规定,本案应免收案件受理费。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09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王法中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佳娇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