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钱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185执69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户籍所在地临安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安吉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临安市。
被执行人:杭州钱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安市太湖源镇横徐村,组织机构代码69458913-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临商初字第53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杭州钱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还款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拟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浙A×××××车子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陆康康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