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钱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杭临商初字第915号
原告:杭州临安九通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安市横畈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天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赟,浙江天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杭州钱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中泰乡南峰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临安九通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钱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30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起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杭州临安九通电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钱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895元,减半收取844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447.5元,由原告杭州临安九通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金瑞芳
二00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朱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