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顶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顶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681民初1671号
原告:四川顶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西一段130号1栋7层707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端方,男,汉族,1966年6月15日出生,住广汉市。
被告:**,男,汉族,1989年8月13日出生,住广汉市。
被告:广汉市嘉怡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广汉市东西大街西一段240号。
法定代表人:*端方,公司经理。
原告四川顶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端方、被告**、被告广汉市嘉怡酒店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6月25日立案后,原告四川顶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顶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顶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四川顶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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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