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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川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古蜀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106执恢5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成都川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西一段4号1栋3层。
法定代表人:谯子周,总经理。
被执行人:成都古蜀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355号1栋1-2层1号。
法定代表人:葛某,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葛某,男,汉族,1975年10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隆昌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06民初752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成都川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古蜀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葛某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47796元及利息,执行费3617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进行财产报告,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向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成都市车辆管理所发出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被执行人成都古蜀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名下无房屋登记信息及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葛某名下拥有位于成都市金牛区房屋,该房屋系共有,本院已办理查封手续,被执行人葛某名下拥有车辆,本院已办理查封、扣押手续,但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
本院通过“总对总”系统对被执行人的房产、银行账户、证券、工商等信息进行多次查询,扣划了被执行人葛某的银行存款9071.39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其他已冻结的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没有大额存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程曼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