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蜀虹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四平维克斯换热设备有限公司与成都蜀虹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吉0303民初558号
原告四平维克斯换热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蜀虹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原告四平维克斯换热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平维克斯换热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平维克斯换热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29元,由原告四平维克斯换热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岩
书记员 谭皓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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