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13执1295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蜀虹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向阳路588号。
法定代表人:黄和昌。
被执行人:德阳市科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德阳市什邡市方亭镇通站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01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广汉市。
本院在执行成都蜀虹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与德阳市科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调查等方式进行查询,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光伟
审判员 黄 剑
审判员 朱 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振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