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蜀虹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蜀虹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民申187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汉族,1954年12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成都蜀虹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城厢镇玉虹宏业路8号。

法定代表人:黄和昌,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四川万众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美丰工业城顺美大道。

法定代表人:向春模,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成都蜀虹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四川万众电缆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民终7405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第十三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所提二审法院合议庭组成人员范伟、刘婉玉系本案关联案件审理人员,应当回避的理由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审判人员应当回避的事由,二审合议庭组成人员符合法律规定。***称二审合议庭成员徇私枉法,但未提交相关事实依据及证据线索,相关再审请理由不能成立。(2015)青白民初字第1452号民事调解书系人民法院对关联案件依法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当事人或案外人如认为该调解书侵害自己权利,应当按照再审申请程序对该调解书申请再审。***在本案中所提关联案件的民事调解书应当撤销的再审申请理由不属于本案审查的范围,本院不予审查。***提交的证据已经一、二审法院审查,不属于再审新证据。***所提其债权人代位权应予支持等其他再审申请理由与其一审起诉理由、二审上诉理由基本一致,一、二审判决详细阐释了不予支持的理由,本院予以认同,不再赘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宋沅恩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第十三项规定应当再审的情形,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伟民

审判员  傅赟华

审判员  李 文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杨 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