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蜀虹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成某某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纵横盛世数控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川0113民初4096号 原告:成***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工业集中区向阳路588号。 法定代表人:黄和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锦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纵横盛世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388号1栋4层417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成***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蜀虹公司)与被告四川纵横盛世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纵横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蜀虹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纵横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蜀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纵横公司与蜀虹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签订的《成***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3*10米龙门铣床制造合同》及附件《技术协议》《安全协议》;2、纵横公司支付蜀虹公司预付款614,400元并赔付资金占用利息36,270元(暂计算至2022年8月28日,2022年8月29日起以614,400元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付清之日止);3、纵横公司返还蜀虹公司2021年10月29日运走的方滑枕一套(1910公斤);4、纵横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事实和理由:2021年8月19日,蜀虹公司与纵横公司签订《成***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3*10米龙门铣床制造合同》及附件《技术协议》《安全协议》,约定纵横公司为蜀虹公司制造一台数控龙门铣床,几大铸件采用蜀虹公司车间旧3*10米的原床身两件、**两件、横梁一件、工作台一件进行翻新,设备价格为2,048,000元。合同签订后,蜀虹公司支付预付款614,400元,且蜀虹公司将原有的方滑枕一套交纵横公司。但纵横公司经多次催促,仍未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故诉至法院。 纵横公司辩称,不同意解除合同和返还资金,如不执行合同,扣除实际产生费用后,包括采购设备所用资金,剩余资金可以返还。 根据当事人**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8月19日,蜀虹公司(甲方)与纵横公司(乙方)签订《成***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3*10米龙门铣床制造合同》及附件《技术协议》《安全协议》,主要约定:纵横公司为蜀虹公司制造一台数控龙门,几大铸件采用甲方车间旧3*10米的原床身两件、**两件、横梁一件、工作台一件进行翻新、加工、修复等方式让整机达到新机技术标准,设备价格为2,048,000元(包含乙方赠送的4米*8米龙门,保养及精度调整)。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总额30%的作为预付款,合同生效。乙方将所有零部件加工好及外购件均达到合同约定货到甲方安装现场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30%,当验收完成双方签订验收报告后七天内支付合同总额的35%,质保期满后1个月内付清全款。若超过15日未交货,甲方有权取消合同,乙方需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所有款项,并支付违约金给甲方。交付时间为180工作日(包含设备安装及调试时间)。《成***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3*10米龙门铣床制造技术协议》对设备参数、设备配置、技术文件、主要部件清单、机械说明、工程验收等进行了约定,主要部件清单中约定滚珠丝杆品牌台湾,备注上银,乙方职责中约定乙方负责选用先进可靠材料配件,确保订货清单所定购货物与甲方要求一致,乙方负责制造所需材料配件的订货任务,确保订货物品的性能、质量和数量。《安全协议》对项目的安全事宜进行了约定。上述协议签订后,2021年8月25日蜀虹公司向纵横公司支付预付款614,400元。2021年10月29日纵横公司从蜀虹公司处运走方滑枕一套1910kg。 庭审中,纵横公司称因《技术协议》中约定的丝杆组件无购买渠道,纵横公司暂未完成制作。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信息、成***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3*10米龙门铣床制造合同、技术协议、安全协议、提货单、转款凭证、工作联系函、微信聊天记录及当事人的当庭**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承揽合同的合同标的具有特定性,需要承揽人根据定做人的要求,使用承揽人自己的、定做人提供的、另行购买的原材料,以自己的技能、设备、劳力等,制作出特定的成品,定做人接受该成品并支付报酬。本案中,蜀虹公司与纵横公司签订《成***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3*10米龙门铣床制造合同》及附件《技术协议》《安全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成立承揽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条“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之规定,蜀虹公司作为定做人在定作完成前,可以随时要求解除案涉合同,故蜀虹公司诉请解除案涉《成***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3*10米龙门铣床制造合同》及附件《技术协议》《安全协议》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合同解除原因,系因纵横公司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定作。纵横公司辩称《技术协议》中约定的丝杆组件无购买渠道造成无法完成定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四条“承揽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之规定,案涉《技术协议》中明确约定由纵横公司负责订购指定材料配件,纵横公司作为有相关领域专业经验的承揽人,在签订案涉承揽合同时,应当对原材料的采购有相应的风险判断,故原材料无购买渠道并非纵横公司对抗违约的事由。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蜀虹公司诉请纵横公司返还预付款614,400元及方滑枕一套(1910kg),本院予以支持。蜀虹公司诉请资金占用利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保全担保费,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时可采用多种担保方式,并非必然产生保险费用,且双方对此费用并未进行明确约定,故对蜀虹公司主张的保全担保费,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七十一条、第七百八十七条、第七百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成***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纵横盛世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签订的《成***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3*10米龙门铣床制造合同》及附件《技术协议》《安全协议》; 二、被告四川纵横盛世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返还预付款614,400元及方滑枕一套(1910kg); 三、驳回原告成***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154元、保全费3,770元,由被告四川纵横盛世数控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