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81民初2018号
原告:溧阳市上兴艳伟花木园艺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481MA1WDYMJ7A,住所地溧阳市上兴镇步村村委草堂洼村29号。
经营者:***,女,1972年4月16日生,汉族,住溧阳市。
被告:江苏方辉弘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552462772T,住所地溧阳市竹箦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恒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恒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男,1991年3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溧阳市上兴艳伟花木园艺场与被告江苏方辉弘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溧阳市上兴艳伟花木园艺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王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