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81民初2625号
原告:杨好,男,1985年12月16日生,汉族,常州市天宁区人,住常州市天宁区。
被告:江苏方辉弘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竹箦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552462772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好诉被告江苏方辉弘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好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