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德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扬德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江苏新逵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盐城嘉伟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民终15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德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江***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张爱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生保,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高峰,江苏华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盐城***伏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城德容装饰城13幢138。
法定代表人:李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步顺,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君,江苏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扬德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德电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盐城***伏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伟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2018)苏0925民初34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2018)苏0925民初347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扬德电气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700.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迎付
审判员  孙曙光
审判员  郑娟娟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周亚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