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德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扬州**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长市城镇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双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能安防有限公司、扬德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民初318号

原告:扬州**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天山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吕爱群,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学歧,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环宇,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长市城镇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广陵路南侧平安路东侧金融大楼B-17。

法定代表人:李晓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泉,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言祥,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西双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红谷中道788号江信国际花园8栋B单元901室。

法定代表人:余建华。

被告:安徽***能安防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广陵东路999号天长国际汽车五金机电城8号楼302、303、304室。

法定代表人:刁文斌。

被告:扬德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张爱文。

原告扬州**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长市城镇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双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能安防有限公司、扬德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原告扬州**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扬州**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扬州**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 斌

审判员 谢慧岚

审判员 雒 强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周建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