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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泽泉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朱秋亚,上海市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0)普民一(民)初字第13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被上诉人上海泽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泉科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朱秋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系泽泉科技公司员工,双方签有三份劳动合同,第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05年10月15日至2007年10月31日,该劳动合同约定***的月工资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如无特别说明均为人民币)2,500元,“6个月后为3,000元,次年工资根据工作情况可调整为3,500元。”第二份及第三份劳动合同期限分别为2007年10月18日至2008年12月31日、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两份合同约定***的月基本工资均为2,000元。2006年12月,***与泽泉科技公司签订了“2007年生态仪器部年度岗位责任书(华东区)”,约定考核时间为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岗位工资为每月5,000元,其中2,500元工资标准的所得税自理,其它部分公司代缴。并约定“全年整体销售指标100万美金。(1)完成70%以上的情况:WALZ,Niton,Alliance等品牌产品的销售额的1%,公司常规综合产品纯利润的15%;(2)额外奖励:全公司SEC系列产品销售额的1%;(3)完成70%以下的情况:无销售奖金。……超额完成销售指标公司额外奖励。”2008年4月,双方签订了“2008年生态仪器部年度岗位责任书”,约定考核时间为2008年4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销售奖励计划为:“(1)全年整体销售指标为90万美金;(2)完成指标情况:区域销售额的1%;(3)未完成指标,70%以下的情况:无销售奖金。……超额完成销售指标公司额外奖励1%,由区域经理负责奖励分配。”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做的外贸销售额为3,800英镑+280,636美元+75,745欧元+55,666美元,2008年4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做的外贸销售额为14,700美元+11,200欧元,内贸销售额为190,596元。2009年3月31日***因辞职离开泽泉科技公司。同年12月17日***向上海市普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泽泉科技公司:1、支付2007年和2008年的绩效工资110,000元;2、差额补缴2005年10月至2009年3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3、支付拖欠绩效工资110,000元的5倍赔偿金550,000元;4、支付未及时归还劳动手册及退工单造成***无法再就业的损失赔偿金。2010年1月29日该会裁决:1、泽泉科技公司应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2009年4月8日至2009年11月30日期间未及时归还***劳动手册及退工单造成***无法再就业的损失4,660元;2、泽泉科技公司应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向上海市长宁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为***补缴2008年12月至2009年3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差额4,832.2元,其中个人应缴差额部分1,436.4元;3、***应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个人应缴社会保险费差额部分1,436.4元交给泽泉科技公司;4、***要求泽泉科技公司支付拖欠绩效工资5倍赔偿金550,000元的请求,不予处理;5、***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与泽泉科技公司均不服裁决,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泽泉科技公司:1、支付绩效奖金117,441.45元;2、支付恶意拖欠工资的赔偿金587,207.25元;3、支付未归还劳动手册及退工单造成的***无法再就业的损失104,000元(13,000*8);4、泽泉科技公司为***补缴2005年10月至2009年3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5、诉讼费由泽泉科技公司承担。泽泉科技公司请求判令:1、不支付***2009年4月8日至2009年11月30日期间未及时归还原告劳动手册及退工单造成原告无法再就业的损失4,660元;2、不为***补缴2008年12月至2009年3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差额。
原审审理中,双方确定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期间的汇率分别为:英镑兑美元汇率为1.41,欧元兑美元汇率为1.41,美元兑人民币汇率为6.83。2008年4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期间美元兑人民币汇率为6.83。
以上事实,由上海市普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劳动合同、2007年生态仪器部年度岗位责任书(华东区)、2008年生态仪器部年度岗位责任书等证据以及***、泽泉科技公司的陈述为证,经庭审举证、质证,原审法院予以确认。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关于绩效奖金。***主张绩效奖金的主要依据是双方签订的岗位责任书。因此,判断泽泉科技公司是否应当支付绩效奖金的标准是***是否完成了岗位责任书中约定的销售指标。根据双方确定的汇率标准,***在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期间,累计的外贸销售额为448,460.45美元。***虽主张在上述期间内尚有内贸销售额,但仅提供了自行制作的统计表格,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故对***的该主张不予采信。由于双方曾对2008年4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期间的欧元兑美元的汇率1.3进行过确认,现***要求以1.41的汇率重新计算没有依据,故根据双方曾确认的欧元兑美元的汇率1.3及美元兑人民币的汇率6.83,***在2008年4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期间累计做的已执行完毕的销售额为57,165.71美元。在上述期间***未执行完毕的销售额为486,996.59美元。泽泉科技公司辩称在上述两个考核年度内***所做销售额中包括了***为泽泉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泉国际)及泽泉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泉企业)做的销售额,泽泉国际及泽泉企业已经支付了相应的奖金,故泽泉科技公司不应当再支付***这部分销售额的奖金。***则认为泽泉国际、泽泉企业与泽泉科技公司三家公司的销售额系统一计算,实则全部为泽泉科技公司的业务,因此均应由泽泉科技公司承担支付奖金的责任。原审法院认为,无论是何种情况,***总的销售额也未达到岗位责任书要求的指标,因此***要求泽泉科技公司支付奖金,没有依据,不予支持。***主张岗位责任书中确定的销售指标以团队业绩为计算标准,但没有证据证明,故对***的该主张,不予采信。
关于赔偿金,***主张泽泉科技公司未支付上述奖金,故依法应当支付5倍赔偿金。对此,原审法院认为,首先,泽泉科技公司不存在未支付奖金的情形,其次***的该主张也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
关于未及时退工的损失。原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及时为劳动者办理退工手续,如果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及时办理的,应当赔偿劳动者相应损失。***在劳动关系解除后,曾要求自行至泽泉科技公司领取劳动手册和退工单,因此泽泉科技公司未主动送达上述材料,但之后***并未至泽泉科技公司领取上述材料,这种情形不属于法律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赔偿未及时退工的损失的情形,故对于***要求泽泉科技公司支付未及时归还***劳动手册及退工单造成***无法再就业损失的诉请,不予支持。
关于社会保险费。原审法院认为,劳动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一年内主张权利,否则将丧失胜诉权。显然,***主张2005年10月至2008年11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差额部分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故不予支持。2008年12月至2009年3月期间泽泉科技公司应当为***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有关规定,上述期间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上一年度即2007年的月平均应发工资。双方在劳动合同及岗位责任书中对2007年的月工资均有约定,应以后约定的为准,即应以2007年岗位责任书中约定的5,000元为准。因此,泽泉科技公司应以5,000元为基数为***缴纳2008年12月至2009年3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不足部分应予补缴。
原审法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上海泽泉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补缴2008年12月至2009年3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人民币4,832.2元(其中包括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部分人民币1,436.4元);二、***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其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部分人民币1,436.4元交给上海泽泉科技有限公司;三、对***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四、对上海泽泉科技有限公司要求不予支付***2009年4月8日至2009年11月30日期间未及时归还***劳动手册及退工单造成***无法再就业的损失人民币4,66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海泽泉科技有限公司各半负担。
原审判决后,上诉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关于销售奖金的计算,岗位责任书明确了***担任华东区销售经理,其销售指标实际是整个区域的销售指标,确认单以及双方电子邮件中确认的销售业绩均包含了区域的销售业绩,而其团队中袁某的岗位责任书也可证实该节事实;***一审时提供的苏州环境检测站合同可证明其自制的内贸销售表内容属实;泽泉科技公司与泽泉企业、泽泉国际实际是一套班子、三块牌子,因泽泉科技公司无法进行美元业务,故借用泽泉国际和泽泉企业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与该两家公司均不存在劳动或劳务关系,上述业务应为***在泽泉科技公司的销售额。经泽泉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顾某签字的确认单上也将泽泉国际和泽泉企业的销售业绩统一计算,故***2007年1月至2008年3月的销售额应为1,658,442.81美元,2008年4月至2009年3月的销售额为964,233.05美金,已超过销售指标,***与顾某的邮件中提及的超额奖励也进一步证明该节事实。2008年4月至2009年3月欧元兑美元的汇率应为1.41,确认单中双方仅就销售订单进行确认,而非对汇率进行确认。关于赔偿金,泽泉科技公司恶意拖欠***绩效工资,根据规定应当赔偿。关于未及时办理退工手续造成无法再就业的损失,因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曾于2009年11月至公司要求结算奖金,遭到恶意拒绝。故要求撤销原审判决,判令泽泉科技公司:1、支付绩效奖金117,441.45元;2、支付恶意拖欠工资的赔偿金587,207.25元;3、支付未归还劳动手册及退工单造成的***无法再就业的损失104,000元(13,000*8);4、泽泉科技公司为***补缴2005年10月至2009年3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5、诉讼费由泽泉科技公司承担。
泽泉科技公司辩称:***与泽泉科技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应按照双方的劳动合同、岗位责任书确定奖金发放事宜,而泽泉科技公司与泽泉企业、泽泉国际均为独立法人,***本人对此亦知晓,泽泉科技公司与***签订的岗位责任书仅就其应为泽泉科技公司完成的销售指标及奖励作了约定,另两公司的销售业绩与泽泉科技公司无关。***曾收到的部分奖金款项就是其为泽泉国际、泽泉企业完成的销售业绩所得,该两公司的奖金计算方式根据各自规定执行,***对其收取的上述奖金亦未表示过异议,因***未达到双方岗位责任书约定的销售指标,泽泉科技公司未向***发放奖金,上述事实也证明了***所完成的泽泉国际、泽泉企业的销售业绩与泽泉科技公司无关。***主张泽泉科技公司不能收取外汇与事实不符,公司具有外贸进出口权,不需要通过其他公司代理相关业务。***提供的袁某的岗位责任书明确约定袁某个人的销售指标,进一步证明了***认为其岗位责任书的全年销售指标是针对整个区域的主张与事实不符。至于赔偿金,公司并未拖欠***奖金,不同意支付。关于未及时退工的损失,泽泉科技公司不属于未及时办理退工手续的情形,不同意支付。故不同意***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销售奖金,***主张应将其所负责区域内完成的销售业绩及其所完成的泽泉国际、泽泉企业的销售业绩一并计入其销售额来计算奖金,而泽泉科技公司则主张该销售额仅限***个人为泽泉科技公司所完成的销售业绩。首先,对于***所完成的泽泉企业及泽泉国际的销售业绩是否应计入***在泽泉科技公司的销售额以计算泽泉科技公司应发放***的奖金,本院认为,泽泉科技公司与泽泉企业、泽泉国际均为独立法人,***系与泽泉科技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相应的岗位责任书。该责任书系泽泉科技公司与***之间的约定,按照常理应以***为泽泉科技公司所完成的销售业绩来计算泽泉科技公司应发放***的奖金。而现***主张泽泉科技公司系借用泽泉国际和泽泉企业名义对外签订合同,该两家公司的业务实际应为泽泉科技公司的销售额,但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难以采信。而按此标准来看,***的销售业绩远未达到可按该岗位责任书获取奖励的程度。其次,对于是否应将整个区域内的销售业绩作为确定***销售额的标准,本院认为,***与泽泉科技公司签订的两份岗位责任书分别确定了***2007年度及2008年度的销售指标,该两份责任书均未明确约定销售指标包括***所称的整个区域内的销售额,而***原审中提供的其团队的销售业绩中包括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他已通过签订岗位责任书明确可在销售达到一定数额时取得奖励的销售人员的业绩,如***需代表团队与公司签订奖励协议,则公司再与其下属销售人员签订奖励协议显然有违常理。据此,上述岗位责任书应为对***个人销售额的考核,而即便如***所称销售额的计算标准包含了整个区域的销售额,其团队为泽泉科技公司完成的销售额也未达到岗位责任书要求的指标。关于2008年4月至2009年3月欧元兑美元的汇率问题,双方销售业绩确认单中已确定了换算汇率为1.3,并由***与顾某签字确认,故***认为2008年4月至2009年3月欧元兑美元的汇率应以1.41重新计算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主张的07年度内贸销售业绩,***认为其提供的苏州环境检测站合同可证明其自制的内贸销售表属实,本院认为该合同并非由***签订,而且也不能证明***所称的内贸销售业绩,故对***的上述主张不予采信。据此,根据原审中双方所确认的2007年度及2008年度***完成的泽泉科技公司的销售额,其均未达到岗位责任书所要求的销售指标,故原审法院对***要求泽泉科技公司支付其奖金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对于***认为确认单以及双方电子邮件确认的销售业绩均包含整个区域及泽泉国际、泽泉企业的销售额、顾某也曾支付过其奖金等事实均从侧面说明其已完成销售指标,对此,泽泉科技公司认为因顾某同时还担任泽泉企业与泽泉国际的负责人,故在***离职时双方对上述销售额一并进行确认,但并不能视为上述销售额均计入***在泽泉科技公司的销售额,***收到的奖金系其为泽泉国际、泽泉企业完成的销售业绩所得,与泽泉科技公司无关。对此,本院认为,如上所述泽泉科技公司与泽泉国际、泽泉企业均为独立法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泽泉科技公司存在通过该两家公司进行销售业务的情形,而且根据双方岗位责任书约定,***完成一定销售指标后方可获得销售奖金,而***提供的银行转账明细中所得奖金的发放方式与该约定亦不相符,故泽泉科技公司的上述辩称尚属合理,本院予以采信。对于***完成的泽泉企业及泽泉国际的销售额,如***认为泽泉企业及泽泉国际尚未完全支付其销售奖金,可向两公司另行主张。
关于***主张未及时退工的再就业损失,***在与泽泉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顾某的往来邮件中曾提出自行领取劳动手册,但其并未领取,且泽泉科技公司已在网上为其办理退工手续,其后***实际也已就业,故原审法院对***要求泽泉科技公司支付未及时退工造成的再就业损失的诉请不予支持,本院予以维持。关于赔偿金,本院认为泽泉科技公司并不存在恶意拖欠***工资、奖金的情形,***的请求于法无据,原审未予支持,亦无不当。另,关于***的社会保险费,双方对此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亦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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