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泽泉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泽泉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0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泽泉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7.50元,由上海泽泉科技有限公司减半负担人民币248.75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