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鸿昌智能货架有限公司

南京鸿昌智能货架有限公司、湖南猎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21财保533号
申请人南京***能货架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横溪街道丹阳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昌宏,总经理。
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书院南路728号裕南大厦一楼、二楼。
负责人黄润群。
被申请人湖南猎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塘街道漓湘东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077171190K。
法定代表人刘康林,董事长。
申请人南京***能货架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猎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京***能货架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猎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77921.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为其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南京***能货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纠纷进入诉讼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猎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77921.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南京***能货架有限公司应当在本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唐昌新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徐 朝
书 记 员 蒋培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