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鸿昌智能货架有限公司

南京鸿昌智能货架有限公司与唐山东方雨虹防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207民初2361号
原告:南京鸿昌智能货架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横溪街道丹阳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69044875XD。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唐山东方雨虹防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沿海工业区荣盛街18号。
法定代表人:马到原,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鸿昌智能货架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东方雨虹防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鸿昌智能货架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壮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