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西执字第25号
申请人南京鸿昌货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板桥街道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兰州蓝星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
法定代表人***。
南京鸿昌货架制造有限公司与兰州蓝星纤维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4)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00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兰州蓝星纤维有限公司向南京鸿昌货架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81690元以及计至2014年4月25日的利息57983元;支付自2014年4月26日起以281690元人民币为基数、以6%为年利率、计算至仲裁裁决生效之日的利息;并承担案件保全费、仲裁费等合计45770元。因义务人兰州蓝星纤维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南京鸿昌货架制造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兰州蓝星纤维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404548元(含执行费、迟延履行利息),或扣留、提取执行人的到期收入404548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数额价值相当的财产,并承担执行中产生的实际费用。
执行长田明
执行员周岗
执行员姜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