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昆知民初字第0002号
原告苏州巨立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正仪工商区312国道北侧,组织机构代码73573644-9。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嘉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嘉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巨立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环科园绿园路228号太平洋大厦5楼02室,组织机构代码59110902-3。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巨立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巨立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递交了书面撤回诉讼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巨立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巨立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徐琰
代理审判员*华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