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新润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淄博临淄石佛堂蔬菜专业合作社、淄博新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3民终2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淄博临淄石佛堂蔬菜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齐都镇石佛堂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703055567459649。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大地人(临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新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金山镇石槽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695419587F。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鑫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刘海波,男,1970年9月2日出生,汉族,山东全正(临淄)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原审第三人:***,男,194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淄博市临淄区。公民身份号码不详。
上诉人淄博临淄石佛堂蔬菜专业合作社因与被上诉人淄博新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7)鲁0305民初32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淄博临淄石佛堂蔬菜专业合作社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于2018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淄博临淄石佛堂蔬菜专业合作社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淄博临淄石佛堂蔬菜专业合作社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568.00元,减半收取11784.00元,由上诉人淄博临淄石佛堂蔬菜专业合作社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禚慧聪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戈
书记员*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