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银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九云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银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12执1830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九云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新平街388号腾飞苏州创新园23幢3层04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07468269X7。

法定代表人:胡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广海,山东商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家凤,山东商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银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与奥体中路交叉口东都国际4号楼2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679214522D。

法定代表人:杨政,董事长。

苏州九云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银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112民初71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限山东银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苏州九云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5600元。二、限山东银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苏州九云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56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9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2元,由山东银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因山东银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4月8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邮件依法向山东银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执行文书,其未签收,后公告送达。

因山东银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山东银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杨政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2021年4月9日,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证券及工商登记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余额较少,故本院未予扣划,反馈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号码鲁A×××××五菱牌汽车,因该车存在多轮查封且本院未实际控制,故本案暂不处置该车辆。除上述财产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1年4月28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窦广海律师,已告知可申请悬赏执行,其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额为57150元及利息,实际执结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电话笔录等材料证明。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岳 进

审判员 崔得原

审判员 张 迎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