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02民初3249号
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盛福支行,住所地济南市。
负责人:高运祥,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丹、赵恒尧,男,系该单位员工。
被告:山东银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杨政。
被告:杨政,男,汉族,1970年7月30日出生,住济南市。
被告:赵泽静,女,汉族,1968年2月19日出生,住济南市。
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盛福支行与被告山东银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杨政、赵泽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被告杨政因涉嫌刑事犯罪被上海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本案无法送达及开庭,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盛福支行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盛福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盛福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50元,减半收取74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盛福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王 勇
人民陪审员 田相英
人民陪审员 张照萍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阎谢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