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12执12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被执行人:山东银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与奥体中路交叉口东都国际4号楼2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679214522D。
法定代表人:杨政。
被执行人:杨政,男,197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济南市历下区,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
***与山东银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杨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112民初31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杨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50万元;二、杨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借款利息(以15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三、山东银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至第二项承担连带责任;四、在杨政所有的位于历城区东都国际广场4号楼2401号房产(房产证号:鲁(2016)济南市不动产权第0128230号)和历城区东都国际广场4号楼2403号房产(房产证号:鲁(2016)济南市不动产权第0127344号)向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润丰银行履行完抵押担保义务后,***可对以上两处房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对历城区东都国际广场4号楼2401号房产的优先受偿金额为90万元,对历城区东都国际广场4号楼2403号房产的优先受偿金额为6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97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杨政及山东银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因山东银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杨政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20年3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邮件依法向山东银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杨政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执行文书。
因山东银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杨政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向山东银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政发出限制消费令,对杨政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山东银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杨政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证券及工商登记进行查询。经查,山东银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有零星银行存款,因余额较小,故未予扣划。查询到山东银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车辆号牌为鲁A×××××汽车一辆,本院至济南市车辆管理所核实无车辆信息。查询到杨政名下坐落于济南市历城区东都国际广场4号楼2401号(房产证号:济南20160128230)房产,杨政名下坐落于济南市历城区东都国际广场4号楼2403号(房产证号:济南20160127344)房产,杨政名下坐落于历下区和平路58号303(房产证号:历12××46)房产。上述三房产本案已轮候查封,期限自2020年6月11日起至2023年6月10日止。因该房产本院为轮候查封,故暂无法处置。查询到杨政名下车辆号牌鲁A×××××汽车一辆,本案查封期限自2020年9月4日起至2022年9月3日止,因车辆未实际控制,故暂无法处置。上述查封,申请执行人如需延长期限,需在查封届满30日前向本院提交申请。除上述财产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至山东银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调查,山东银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早已不再经营,查询到山东银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结款项3.7万元,本院已通知其履行。经调查得知,杨政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
4.2020年9月4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其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1514497元及利息,实际执结到位3700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电话记录等材料证明。
本院认为,***对山东银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杨政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山东银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杨政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岳 进
审判员 崔得原
审判员 张 迎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刘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