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12执2684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女,197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被执行人:山东银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鲍山街道办工业北路与奥体中路交叉口东都国际4号楼2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679214522D。
***与山东银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济南市历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济历城劳人仲案[2019]24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决确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7年12月至2018年12月11日的工资37100元。因山东银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邮件依法向山东银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执行文书。
因山东银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向其法定代表人杨政发出限制消费令,对杨政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2020年5月20日、2020年7月31日,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山东银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证券及工商登记进行查询。经查,山东银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有存款668.18元,本院已扣划并发还申请执行人。查询到山东银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车辆号牌为鲁A×××××汽车一辆,本院至济南市车辆管理所核实无车辆信息。除上述财产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至山东银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调查,山东银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早已不再经营,未查询到山东银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2020年8月26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其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37100元及利息,实际执结到位668.18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电话记录等材料证明。
本院认为,***对山东银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山东银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岳 进
审判员 崔得原
审判员 张 迎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