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12执302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被执行人:山东银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鲍山街道办工业北路与奥体中路交叉口东都国际4号楼2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679214522D。
**与山东银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112民初28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限山东银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23万元;二、限山东银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借款利息68000元(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8日起至2019年4月7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70元、财产保全费2105元,均由山东银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因山东银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20年6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邮件依法向山东银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执行文书。
因山东银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向其法定代表人杨政发出限制消费令,对杨政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山东银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证券及工商登记进行查询。经查,山东银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有零星银行存款,因余额较小,故未予扣划。查询到山东银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车辆号牌为鲁A×××××汽车一辆,本院至济南市车辆管理所核实无车辆信息。除上述财产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至山东银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调查,山东银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早已不再经营,未查询到山东银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2020年8月27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其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303133元及利息,实际执结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电话记录等材料证明。
本院认为,**对山东银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山东银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岳 进
审判员 崔得原
审判员 张 迎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