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6民初36792号之一
原告:天津临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52224170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富海洋工程装备(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1号1号楼302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300539147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天津临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泰富海洋工程装备(天津)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天津临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临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张伟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