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津03民终3319号
上诉人河北瑞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金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临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6民初17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河北瑞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二审期间,申请对其施工的案涉工程进行造价鉴定,该新的事实可能影响本案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6民初177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北瑞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07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卢 伟
审判员 何日升
审判员 郭小峦
法官助理王飞凡
书记员周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