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津0116执10911号之一
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临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富海洋工程装备(天津)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本院(2020)津0116民初1132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生态餐厅租金750000元及相应的违约金,给付申请执行人1#别墅租金260314元、电费324783.78元及相应的违约金,给付申请执行人绿植补种损失40000元、物品丢失损失300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6395元。
执行过程中,2020年11月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2020年11月1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上述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亦表示认可,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以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尹立强
书记员 张岳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