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5963号
原告:***,男,198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森,天津茂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胜刚,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东,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临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52224170J。
负责人:胡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川航,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星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东二路29号佳美星城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41307229。
负责人:曹靖宇,总经理。
第三人:房岐山,男,197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
原告***与被告***、天津临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湖南星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房岐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1.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李明宇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冯峋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