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划云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划云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长弓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2民初25569号
原告:上海划云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原名:上海划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某。
被告:上海长弓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谦,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划云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长弓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划云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需另案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划云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划云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锋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