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划云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家具有限公司与上海划云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4民初34025号
原告:****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
法定代表人:高天,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璇,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划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朱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家居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划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家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周 薇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陆玲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