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1破25号之三
申请人:杭州富阳受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文居街******。
诉讼代表人:刘效权,管理人负责人。
2020年6月10日,本院根据杭州富阳协诚担保有限公司、杭州富阳九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东洲混凝土有限公司、朱云兰的申请,裁定受理杭州富阳受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2020年12月31日,杭州富阳受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杭州富阳受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基本执行完毕,请求本院裁定终结杭州富阳受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杭州富阳受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基本执行完毕,破产程序依法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杭州富阳受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方新平
审判员 黄赛琼
审判员 金叶**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裘冰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