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富阳受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富阳恒峰钢管出租站、杭州富阳受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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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111执恢12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富阳恒峰钢管出租站,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三桥路227号第1幢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183MA2BRAMR6N。




法定代表人:徐水根。




被执行人:杭州富阳受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富阳区银湖街道上宋街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143683881J。




法定代表人:周其法。




申请执行人杭州富阳恒峰钢管出租站与被执行人杭州富阳受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1日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杭州富阳受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2020)浙0111破25号之一民事裁定,已宣告破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111执恢129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江龙


审判员张志军


审判员俞添景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蔡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