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1民初6011号
原告:***,男,197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家培,浙江志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富阳受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143683881J,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上宋街**。
法定代表人:周其法。
被告: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东坞山村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30111691732429B,,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东坞山村
责任人:施军。
原告***与被告杭州富阳受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东坞山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193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何建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詹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