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1282民初89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爱楃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华亭建设置业有限公司、新兴际华投资有限公司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爱楃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4711元减半收取2355.5元,保全费1657元,合计4012.5元,由原告江苏爱楃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夏 冬
书记员 郑琪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