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812执恢42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11月22日生,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安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扬州市森拓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京华亭建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与扬州市森拓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南京华亭建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8民终22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扬州市森拓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一次性支付***工程款3850162.13元,南京华亭建设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并承担诉讼费用30296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受理。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相应额度的存款进行冻结,但余额不足。2018年2月2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南京华亭建设置业有限公司在新兴发展江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0万元的股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三年,于2021年2月27日届满。申请执行人若需要对该股权继续冻结的,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继续冻结的,由此造成股权解冻的不利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2020年12月4日,本院向新兴发展江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出通知书,要求该公司自收到本通知后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对被执行人南京华亭建设置业有限公司的到期债务4921863元。2020年12月7日,该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称,其公司与南京华亭建设置业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问题,***在结算中,未结算完毕,债权债务金额尚未确定,故无法付款。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进程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债权0元。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程序终结后本院将依法定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发现可处置财产时将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适宜处置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琍琍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