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道远路标涂料有限公司

浙江道远路标涂料有限公司、安徽扬子生态园林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浙0522执3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道远路标涂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扬子生态园林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522民初41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安徽扬子生态园林建筑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道远路标涂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43776.5元,执行费用2056.6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已向被执行人安徽扬子生态园林建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等法律文书,要求安徽扬子生态园林建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安徽扬子生态园林建筑有限公司逾期未如实报告财产情况,且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本院对被执行人安徽扬子生态园林建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2.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安徽扬子生态园林建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情况,冻结了被执行人安徽扬子生态园林建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款账户9340××××0095,因账户余额不足而未扣划。 3.通过委托郎溪县人民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安徽扬子生态园林建筑有限公司名下车辆,车牌号为皖PY××××,因未实际控制该车辆而暂无法处置。 4.通过郎溪县人民法院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安徽扬子生态园林建筑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信息。 5.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安徽扬子生态园林建筑有限公司的股权信息。 截至2021年4月26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执行费用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安徽扬子生态园林建筑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终本约谈笔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道远路标涂料有限公司的代理人且已签字同意。 综上,被执行人安徽扬子生态园林建筑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522执30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窦卫强
书记员  黄腾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