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道远路标涂料有限公司

安徽扬子生态园林建筑有限公司、浙江道远路标涂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5民终1804号
上诉人安徽扬子生态园林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道远路标涂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2020)浙0522民初4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鉴于上诉人安徽扬子生态园林建筑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既未在法定期间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未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安徽扬子生态园林建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2020)浙0522民初412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沈 杰 审 判 员  李天蔚 审 判 员  朱 芸
法官助理  王于文 书 记 员  吴家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