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6)浙0281执30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长兴道远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瑞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余民初字第44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289362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地产已查封,一时难以处理,现其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车辆、房地产、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溶溶
审 判 员 汪惠萍
代理审判员 尚 洁
代书 记员 徐虹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