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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道远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广德盛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兴道远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广德盛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10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广执字第00582号
申请人:长兴道远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德县盛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长兴道远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德盛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3日作出(2015)广民二初字第000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241498元、案件受理费49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实,被执行人广德盛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申请法院立案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广德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二初字第000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冰
审判员闻剑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