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绍虞行审字第92号
申请执行人绍兴市上虞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被执行人浙江坤宇管桩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绍兴市上虞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3年11月8日作出的虞工商处字(2013)332号行政处罚决定。即罚款10000元。
本院于2014年5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绍兴市上虞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虞工商处字(2013)332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无明显违法之处。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绍兴市上虞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虞工商处字(2013)332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绍兴市上虞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虞工商处字(2013)332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