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坤宇管桩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 江 省 上

民 事 调 解 书

 

(2010初字第1619

 

原告任新江,男,196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上虞市人,住上虞市百官街道青春路青春花园1幢201室,身份代码:330622196508220050

委托代理人沈伟良(特别授权),浙江国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素琴,女,1967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上虞市人,住上虞市盖北镇塘内前路194号,身份代码:330622196705312026。

委托代理人陈道均(特别授权),男,196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上虞市人,住上虞市盖北镇夏盖山村塘内前路194号,系被告王素琴丈夫。

被告上虞市中富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0451672—6。

法定代表人陈道均,董事长。

被告荆州市中富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城南开发区学堂洲金江路北侧,组织机构代码:79059907—X

法定代表人陈道均,董事长。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被告王素琴因生产经营所需,于2008年2月25日向原告借款2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从2008年2月25日2008年5月24日。如到期不还,则应承担借款金额10%的违约金。由被告上虞市中富管桩有限公司、荆州市中富管桩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至今未还,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王素琴归还借款200万元、违约金20万元,合计220万元;被告上虞市中富管桩有限公司、荆州市中富管桩有限公司对借款本金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王素琴应归还原告任新江借款本金200万元,应

支付利息20万元、违约金20万元,合计人民币240万元,被告王素琴分18期付清:于2010年7月2日付25万元;2010年8月30日付10万元;2010年9月30日付10万元;2010年10月30日付10万元;2010年11月30日付10万元;2010年12月30日付10万元;2011年1月30日付10万元;2011年2月28日付10万元;2011年3月30日付10万元;2011年4月30日付10万元;2011年5月30日前付10万元;2011年6月30日前付10万元;2011年7月30日前付10万元;2011年8月30日前付15万元;2011年9月30日前付20万元;2011年10月30日前付20万元;2011年11月30日前付20万元;2011年12月30日前付20万元;如被告王素琴未能按期按额履行,则原告有权将其余未履行款项全部提前一并申请执行,另被告王素琴应支付给原告违约金20万元;

二、被告上虞市中富管桩有限公司、荆州市中富管桩有限公司自愿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本案受理费26000元,依法减半收取13000元,财

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8000元,由被告王素琴负担(该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王素琴于2010年8月30日前付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孙芳芳

代理审判员     石亚男

人民陪审员     罗金淼

 

 

二O一O二十五

 

  吴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