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坤宇管桩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0)绍越商初字第1019

 

原告金敏强,男,196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小区3幢503室。

被告上虞市中富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虞市上虞港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荆州市中富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城南开发区学堂洲金江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6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虞市盖北镇夏盖山村塘内前路194号。

被告***,女,1967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虞市盖北镇夏盖山村塘内前路194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院于20105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金敏强诉被告上虞市中富管桩有限公司、荆州市中富管桩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20071129被告上虞市中富管桩有限公司、荆州市中富管桩有限公司以企业需要流动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00元,并约定利息自被告借款之日起到本金全部归还完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借款利率四倍计算。同时出具借条一份给原告。该借款由被告***、***提供担保。还款期限届满,被告上虞市中富管桩有限公司、荆州市中富管桩有限公司未能按时还款付息,被告***、***也没有承担相应的连带担保责任。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虞市中富管桩有限公司、荆州市中富管桩有限公司应共同归还给原告金敏强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0元,支付利息1600000元,合计人民币6600000元2010年5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如逾期则以本金人民币50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自逾期日起至利随本清)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金敏强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0元,减半收取29000元,由四被告负担。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由四被告在偿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邓 平 平

  员   刘 宏 华

人民陪审员   陈 美 珍

 

 

                   二0一0年十一

            书 记 员   李     芳